按照调研考察组工作安排,我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马荷滨法官重点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考察内容。从考察情况看,凡是城市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必定也是城管法律支撑较到位。对行政权而言,“法无规定不可为”,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是违法行政。而我国没有一部系统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必须有相对完备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我们的建议案提到,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重要的是理顺管理体制,推行综合执法。而这些重大举措的设计实施,涉及到行政职权的调整和整合,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相应的地方立法才能保障依法改革,依法行政。现就城市管理立法执法提出如下建议:
一、通过立法,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地位和职权。建议案提出推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必须用立法作支撑,整合执法资源,明确规范城市管理各部门职责权限,将准备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城管、住建、规划、旅游、交通超载超限方面的执法权,环保、国土、工商、食药监管等领域的部分执法权,以及渣土车管理等执法权,通过立法的形式授权给综合行政执法局,并且在法规中厘清涉及城市管理领域各执法部门的主体地位、职能权限,切实解决无法可依、职能交叉、重复执法、管理缺位等问题。
二、整合完善城管法规,形成较完备的城管法律规章。整合现有部门法中涉及城市管理的相关内容和条文,根据实际,理顺部门法衔接中的问题,补充完善部门法对城市管理的不足和漏洞,将所有管理和执法事项全部明确到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明确主要职责及权力边界,制定城市管理各相关部门执法办案的程序规范,确保执法程序合法;明确和细化行政处罚的标准规则以及自由裁量标准规范,确保执法行为和处罚适当;制定执法人员入职、考核、培训、资格考试、奖惩、监督等各项管理规范,为我市城市依法管理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三、加大城管执法培训,确保执法到位。立法是为了更好地执法,建议借鉴青岛市黄岛区的做法,一是加强培训,提高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行政监督、纠错能力,切实保障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是加强公安、法院、检察院的配合。公安向城管综合执法局派驻治安中队,负责综合执法可能引发的治安案件的处置;法院在城管综合执法局设立巡回法庭、检察院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检察室,集中及时妥善解决相关法律争议,提高办案效率,保障我市的城市管理水平平稳快速提升。(市政协委员 王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