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搞好市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加强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结合滨州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四个全面”,立足于中共滨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加快建设生态美丽幸福新滨州服务。
二、组织形式。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主席视察团、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专委会视察团、界别委员视察团五种,主席视察团和常委视察团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视察团由委员活动工作室负责组织,专委会视察团由专委会负责组织,界别委员视察团由专委会协助界别负责人组织。
三、选题和计划。视察工作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重点围绕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成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等选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工作情况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可安排视察。视察选题一般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市政协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市政协专委会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由市政协研究室汇总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逐级报秘书长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议确定。也可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由秘书长会议或主席会议适时提出。
四、方案的制定。视察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视察选题,视察目的和内容,视察时间安排,视察团组成人员,被视察单位,视察现场及情况介绍,路线、车辆安排,新闻媒体联系,座谈讨论地点安排,视察报告执笔人等。方案需在广泛征求被视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组织责任单位于视察前三日制定,并经视察团团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视察团的组成和人员培训。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视察活动。活动前由组织责任单位根据视察的目的和内容,提出视察团成员建议名单,由视察团团长审查确定。视察团团长一般由主席或副主席担任,相关领导担任副团长,有关委员参加,也可邀请住滨的省政协委员参加。视察团成员确定后,要进行培训,明确视察的目的要求、主要内容、视察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提高视察人员的素质。
六、活动的组织。视察活动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交流、与被视察单位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过程。视察团成员要按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紧扣视察内容深入思考,切实履行职责。
七、座谈发言。视察要安排一定的座谈发言时间,确保一半以上委员发表意见和看法,座谈发言要在充分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视察团团长或团长委托的副团长做总结发言,与被视察单位负责同志交换意见。
八、报告的撰写。视察报告执笔人要尽量多地收集第一手材料,记录视察过程中及座谈时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重点吸取视察团团长及主要成员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由视察团团长审定后交市政协办公室,按文件审签程序签发。对于视察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意见建议,也可通过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渠道反映。
九、服务工作。视察团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视察活动的总体服务和联络,同时做好通知委员、被视察单位,协调安排视察现场和座谈地点,督促、分发汇报材料,组织委员签到等工作。市政协办公室根据领导安排,协助视察团工作人员联系新闻媒体、安排车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十、本办法经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